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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后诉分财产 旧事重提法院驳回

2021-01-14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夫妻离婚近5年后,前夫又提出双方有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安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宋某和刘某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5年,刘某与丈夫宋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10年5月,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称他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存款10万元未依法进行分割,要求刘某给付其5万元。刘某却表示,她与宋某在离婚时已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本案主张的10万元已经提及,因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未予认定。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在本案中,宋某就该笔款项依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系被告刘某隐藏的财产,且原告在离婚判决生效多年后再次提出同一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由此,安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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