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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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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后要离开所在县市出差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的同意,并保持通信畅通。执行机关一般是居住地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刑事起诉但未被刑事拘留的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包括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其中绝对义务属于强制适用义务,而相对义务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 绝对义务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及时到案传讯;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相对义务包括: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向执行机关保存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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