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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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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价值相同的产权房屋交换;产权交换可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当地安置或异地产权交换。(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因被拆迁房屋与公有房屋的区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房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上述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包括房管部门出租的私有住宅。私房政策实施后,房管部门出租的住宅,以及1983年至12月17日《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实施,租赁关系延续至今。(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纠纷的处理;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房屋更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更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贴和设备搬迁费。拆迁房屋以期房改变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所,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中,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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