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01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上规定和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土地管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违反交通规则,一般会根据违反交通规则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扣分规则,可能面临拘留、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对驾驶证进行扣分等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6,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的原则就是自己利益维护的基础,因为这是案件办理的重要基础,因此即使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依据会出现实际的问题,所以自己应该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