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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1.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幼儿园,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阶段的人,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就与幼儿园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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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另外,《教育法》、《教师法》中均对老师体罚学生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章也对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幼儿园的小孩在10周岁以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活动需要有家长的监护监管。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上学,也是一种委托监护监管的行为。现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已脱离家长的监护和监管,监护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幼儿园老师身上,在幼儿园老师监护监管的过程中孩子摔伤,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幼儿园要负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过失程度。部分法条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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