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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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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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