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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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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前者和后者的目的有所不同,前提也是不同的,比如说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不履行相关的义务,而后者的话并不以此为前提条件。
进行行政强制执行,要遵循催告程序、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然后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最后再进行执行,行政机构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构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方式还包括,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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