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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的主、从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
聚众斗殴主犯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众斗殴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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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的主、从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刑法分则在规定本罪时所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与刑法总则在规定共同犯罪时所指的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中的积极参加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用词虽然相同,但含义不同。 刑法对首要分子所作的定义与主犯在概念表述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词语,容易混淆,于是出现了主犯与首要分子关系的争论。更是出现了“首要分子部分为主犯说”与“首要分子皆为主犯说”的理论立场分歧。 从法条上来分析,这里需要仔细区别第二十六条与第九十七中首要分子的差异。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第二十六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事实上,我们很清楚的是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范围的界定,不是对主犯认定标准,因此以九十七条作为标准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是不准确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的标准比较科学。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斗殴罪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中就对此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在一般情节下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但如果存在较为严重的情节,那此时最高可以对罪犯处10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无法获得缓刑了。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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