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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境)

2022-02-09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多发的违纪行为。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应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刘副处长违规行为的程度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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