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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债务原则上由自己承担,不会伤害家人。 但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父母的监督和保护,父母需要对未成年子女负责。因此,如果未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有义务偿还。
以下就是债务人死亡债务问题怎么处理的相关回答。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分析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方面考虑,应准许债权人提前要求清偿债务。 首先,债务人死亡,其留下的遗产发生继承,债务人的主体发生变化,债权人客观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偿借款债务,而只能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故借款合同不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不能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其次,自然人的死亡,也类似于企业的破产,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到期债务可视为到期。 再次,债务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有权处置被继承人的财产,如债权人对不到期债务无权提起诉讼,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继承人领取死者的存款,待借款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难以再查找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 最后,若继承人拒绝偿还借款,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以请求提前还款。故法院在债务人死亡后,通常判决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未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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