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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
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对方为谋取私利、勾结、恶意通谋,共同表达虚假意思。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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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1、当事人之间有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合同里面的恶意串通认定: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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