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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是由。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已认缴,因此与他个人的偿债能力无关。此规...
合伙人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属于当然退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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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的事由有:①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③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当然退伙: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国内不存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宣称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然后不再承担债务的情形。所以个人偿债能力丧失不丧失不用要,如果一个人资不抵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都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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