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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债务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签订协议补充;不能...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还款期限的,约定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不定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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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和经验研究识别出许多影响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因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些因素包括公司未来成长机会、自由现金流量、公司规模、现存资产的期限、公司质量、信息不对称程度、实际所得税税率和波动性等。总的说来,解释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理论有契约成本假说、信号传递假说和税收假说等。本部分根据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对影响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进行归类和分析,并给出捕捉这些因素的代理变量。 一、契约成本假说 (1)成长性。 Myers(1977)认为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类似选择权。这些选择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对其进行最优选择的可能性。
1、对于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签订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准备时间。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就可以认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还款的,就构成债务违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借款展期的,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主债权有效的、担保物权有效。如果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不延长、中断,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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