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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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