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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合伙经营的期限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伙企业法对经营期限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是为了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将出资抽出。这样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抽回出资的原因有下列情形: 1、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运作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约定合伙期限的,需要满足:(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伙人不得随便将出资抽回。 同样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也有这样的意思。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对此反对的股东; 2、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 3、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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