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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股份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有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各占50%股份,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__公司50%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50%股份乙方同意接受。 2、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_______元(¥______________)转让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合伙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甲乙双方均已认可。 4、自转让之日起,甲方不再是本公司合伙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5、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全部财产和经营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一份,_________机关留存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一切转让手续。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 甲方: 2、 乙方: 3、 丙方: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类型 姓名和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0.1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姓名和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 认缴比例 现金 现金 现金 10.2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10.2.1首期缴付时间:年月日,按认缴额的%缴付; 10.2.2第二次缴付时间: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10.2.3第三次缴付时间:当缴付的资金余额再投资后不足元时,再缴付认缴额的% 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2.4上述各次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制定帐户。 10.2.5最晚交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i)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iiii)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10.3.2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21.1.2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15.1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15.3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3.1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15.3.2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3.3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 16.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及亏损。 16.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16.3所有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 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上海新奥林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人)维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8.3.1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18.3.2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18.3.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18.3.4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18.3.5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18.3.6任何单一项目的投资不超过本企业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 18.3.7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18.3.8除过桥贷款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应按14.2条规定分配净收入,不得以项目出售或处置的收入进行再次投资。 18.3.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18.4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b. 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c. 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d. 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e. 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19.1.2未按10.2.4条约定期限缴付出资的合伙人,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 19.1.3管理费支付的时间: a. 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b. 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独处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19.1.4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管理费的使用: 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 19.2其他费用 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 b. 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 c. 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d.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e. 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19.3奖励 19.3.1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6.3条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 19.3.2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条竞业禁止与豁免 20.1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 20.2除22.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3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0.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 21.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维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21.3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21.4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b.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c.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d.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e. 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f. 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21.5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1.6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 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b. 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 c. 处理利益冲突; d. 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合伙财产 22.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2.2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23.1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 23.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五条入伙 25.1本企业有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5.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5.3新合伙人入伙时,应按年%的利率与原合伙人出资到位的实际时间差计算利差并向原合伙人支付。利差的支付体现为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的增减。 第二十六条退伙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6.1.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6.1.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6.1.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让退伙: 27.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7.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7.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一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 第十章企业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本企业解散: 32.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32.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2.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32.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2.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35.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已缴纳出资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违约金由执行合伙人从违约合伙人已缴付的出资中提取。 35.2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减少合伙财产总额,则该合伙人应将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出资,以实际出资时货币价值的%为交易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交易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执行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6.1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36.2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7.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2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签约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39.1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设在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签约各方均有约束力。 39.2在争议仲裁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第四十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一条文本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报政府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四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个合作人之间进行协商,可做其他的修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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