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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
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罚之一(其他四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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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违反《会计法》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下列行为为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强拆刑事责任的追究: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如果是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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