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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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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如何执行拘留?依法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拘留后,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妨碍调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听到消息后可能逃逸、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串通的;其他犯罪需要核实,尚未采取相应措施。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不能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说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被拘留人没有家属或工作单位。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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