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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X最近在打官司,那么民事案由与诉讼标的的关系是如何的?

2022-08-12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的价值逐步获得广泛认识,裁判文书在排泄、吸附、挥发纷争,执行、阐释、创制法律,凝结、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无可取代,因为“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2].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由于裁判文书浓缩了审判(或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3]、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窗口。 然而,综观目前围绕裁判文书改革所进行的种种探索,似乎尚未走出原有的思维模式和制度框架。在制度的层面上,以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刑事裁判文书式样》为代表的改革成果,虽然宣称溶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比如增加了被害人陈述的位置以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等等,却仍未走出格式化的窠臼,填充式文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千案一面”的状况无法真正改变,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还是法官的司法独立地位,都被限制在这样格式化式样的狭小空间而无法真正得以体现[4].至于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审判公开、以审判公开所保证的审判监督、以及审判公开和审判监督所追求的审判公正等等,也许并不会因为以一种格式取代另一种格式而有大的改善,改革后的裁判文书很可能只是取代了老八股文的“新八股”而已。特别是这种格式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判委员会的名义通过之后,对于全国法院改革的意义便不止于思考或探索,而会立即变为束缚裁判文书向个性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桎梧。优秀法官们在定“格”以前的种种大胆尝试将会在这种具有法定权威的格式面前不再具有合法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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