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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凭证的交付、保管和登记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如下材料 1.向乙方移交股权权利凭证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附件一)。 2.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规定了担保限额,甲方应督促股东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并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附件二)。 3.股东会通过的同意本质押事宜所作之股东会决议(附件三)。 4.本协议签订后,载明甲方股权已经出质,并加盖丙方公章的丙方股东名册复印件(附件四)。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会同乙方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按照工商局要求提交一切必要的登记材料。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权利凭证,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权利凭证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股权权利凭证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不能妥善股权权利凭证,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股权权利凭证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股权权利凭证。
1、股权质押担保有一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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