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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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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范围: 一、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四、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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