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有可能,无功能障碍的属于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轻微骨折和隐裂是达不到评残标准的,比前两者严重的,最低十级伤残。 根据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际上属于撕脱性骨折,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相关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他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以上。 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以上;深II烧烫伤。附则 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骨裂属于无功能性的障碍伤情,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是属于轻微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体表轻微伤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平方厘米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深II烧烫伤。
有可能,无功能障碍的属于轻微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体表5. 12.5轻微伤)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以上;浅烧烫伤。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以上;浅烧烫伤面积2.0c以上。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以上;浅烧烫伤面积4.0c以上;深烧烫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0人已浏览
1,011人已浏览
976人已浏览
5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