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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对于子女不愿意读书的情形,父母不会因此而被定罪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适龄儿童、少年,却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原则上来说,孩子应以本人的为准,就近入学: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需要转学籍借读的,必须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接收;2、在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带上当事人的、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转学籍申请书等资料;3、去孩子目前户口所在地的就近学区,申请转学籍手续。《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便于说明,以江苏省为例,供参考):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第六条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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