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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一)有可能受到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二)可能判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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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 3、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一)有可能受到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等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如何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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