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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交谈能否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2024-11-17
电话录音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类型,已经被广泛认可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证据。但在其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必须确保该录音具有足够的法律合法性。换句话说,该录音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且没有侵犯任何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如果涉及到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资料或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等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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