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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东股份,比如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1、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但是应当在法定的情形下,法定的情形有,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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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但是应当在法定的情形下,法定的情形有,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等。
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越来越常见。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固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若有)则分配给其他股东。这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1、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2、只有企业盈利并可分配时,才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第三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优先分配权(通常是有一个优先限额),即在优先收回之前,其他股东不得分红;待优先收回之后,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红。 当然,实践中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还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现形式是如上三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法律上也认可有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收回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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