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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合同的解除当中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订立,其作用是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为一方当...
行政合同是指导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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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是有效合同,最好是协商解除。 2、如果是形式上就不合法(签订的合同没有加盖公司章、前任行政主管个人签名),此时合同本就是不是公司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可以通知对方说明一下即可。 3、当然,如果前任行政主管签合同的时候形成表见代理,对方还是善意签订合同,此时解除合同没有法定依据。
为您解答行政合同解除的概念: 行政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一旦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彼此不再享有或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而使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1]
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的事,1、被告桐梓县城镇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拆决字【2013】第07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在2013年8月10日这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现场勘测、调查询问、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其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 (2)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没有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在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是给予拆除并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这类处罚行为是要集体讨论才能决定的,可是在被告提交的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中却没有集体讨论记录,而且决定书没有负责人签名。因此被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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