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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既然是社会保险的补缴,那么就说明之前没有缴纳,而用人单位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缴的。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很多单位都会帮员工交社保,那么,单位社保补缴怎么办理呢?主要需要下面几种材料: 准备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补交时间段,公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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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条件:在单位上班,单位没有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利叫单位缴纳。缴纳材料:补缴申请表(一般在当地社保大厅拿或社保局网站可以下载)(盖公章);工资表(要补缴那几个月的工资表明细)(盖公章);劳动合同(盖公章)如果是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需要带材料:补缴申请表(一般在当地社保大厅拿或社保局网站可以下载)(盖公章);工资表(要补缴那几个月的工资表明细,如果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上有明确工资就无需提供)(盖公章);劳动仲裁书或到法院判决书。个人补缴条件:本市户籍并且近期一直在参保状态,只是近期三个月内停保了,可以补缴近期三个月内的,超过就无法办理补缴。
各自补交,滞纳金单位处。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1、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山东省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于2015年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2月下发《关于暂缓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的紧急通知》,暂缓执行《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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