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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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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外国请求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同意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返还前,办案机关可以扣除执行请求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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