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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
你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是唯一的生活住宅,执行法院不能按理处理。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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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的。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满足以下的任一情形,法院可强制拍卖涉案房屋: 情形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对被执行人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情形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情形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最高院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最高院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法院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被执行人以执行财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法定条件,即使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仍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留存5-8年的租金,法院便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唯一的一套房屋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不能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利用假离婚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将财产转移给无债务负担的一方,待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时,就以已经离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制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欠债较多的被执行人,故意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家庭中的重大财产归无债务负担的一方所有,且各自所欠的外债与对方无关等事项。一旦法院对其家庭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便以此提出抗辩,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很难做出判断。 将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当前我国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实行国家专门机构权属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它成为了法院确认不动产权属的重要证据,为此有些被执行人将自有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有的是登记在孩子名下,有的则是登记在其他亲戚或朋友名下。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故意将车主登记为别人的名字,而自己却仍然在使用,一旦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其坚称是借别人的,使法院的执行处于两难境地。 银行存款不用自己姓名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将存款存在别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查找到,主要采取存在无债务负担的夫妻一方的名下、父母名下、孩子名下等,有的甚至根本不将现金存入银行,给法院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外出来逃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审理、执行阶段,就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家中只有年迈父母照顾上学的孩子,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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