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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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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2、对特殊情况现场立案案件的立案报告补办手续时限:现场立案起3日内;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4、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合议之后处,罚决定前; 5、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当场交付; 6、当事人不在场时交付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7日内; 7、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3日内; 8、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时限:当事人提出之日起2日内; 9、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举行听证的7日前; 10、上级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决定时限:接到请示后10日内;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时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 1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时限:7日内; 13、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时限合议之后处罚决定:结案后1个月内; 1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告备案时限:7日内; 15、申请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15日内; 16、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综上所述,现阶段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办案,其办案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不管是哪一类型的行政案件,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办案流程。以上即为对“
实施行政处罚的效力期限一般是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期限则是九十日,但是能依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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