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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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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商标侵权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的实施地更容易理解和确定。问题是如何理解和确定侵权结果,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实施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这意味着互联网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可能受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首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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