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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主要在于: (1)进口料、件的来源不同:进料加工加工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由我方用外汇购买。而来料加工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则由外商无偿提供...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受托人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在向委托人交货时代收取代缴税款;委托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规定抵扣纳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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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但如果受委托的企业还负责产品的销售的,则应当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 如果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负责对外销售,那么该企业就是实质上的生产销售方,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人为个人外,委托人在向委托人交货时代征收纳税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纳税允许按规定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人回收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人的纳税价格出售的,为了直接出售,不支付消费税的委托人以高于受托人的纳税价格出售的,不是直接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在纳税时允许扣除受托人代理支付的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人回收后支付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个人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人回收后在委托人所在地支付消费税。
如果专利还没授权的话,那么是不存在授权或者专利产品的说法的,但是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务必要约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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