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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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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修理、试验民兵武器和进行试验、化验所需要的弹药,按照中国XX有关标准执行,XX批准拨给;未设装备技术部的,由XX批准拨给。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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