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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关在一起。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一般是在看守所的,行政拘留不是,并且行政拘留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处罚都是要轻很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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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4)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1、不会关在一起。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一般是在看守所的,行政拘留不是,并且行政拘留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处罚都是要轻很多,刑事拘留都是一些犯罪的嫌疑人的。 2、《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你好朋友,陈云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希望以下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一、拘留的的概念和特点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刑事拘留以外,还有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对特定违法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又称为司法拘留,则是针对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而给予的惩戒性措施。这三种拘留在法律性质、使用的机关、适用对象和条件、适用的期限上都不同,不能混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加官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手续,就不必先行拘留。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进程,拘留一定要发生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二、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二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与被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与被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为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者几项,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上述第4和第5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三、拘留的程序(一)拘留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又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最高检《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1.被决定拘留的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云南、西藏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审批。(二)拘留的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执行拘留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的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到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小时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均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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