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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已成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深化政务公开,作为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发挥政务信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的有效方式,是贯彻十七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形象的有效措施。政务公开就是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事务向社会公开,要求政府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但如何让政务公开真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政务公开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中央提出政务公开已历时多年了,但效果甚微,今年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务公开法制化,将大大地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体现。但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要发挥好政务公开应有的作用,必须广泛地开展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把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地落实到位。其次要在观念上逐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思想。依据法律自觉将行政决策、执行过程及有关政府资讯向公众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要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规范权力运作,把权力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权责相结合,把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逐步由“官”真正变成“仆”,由“领导者”变成“服务者”,把“管理行政”变成“服务行政”。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是政务公开发挥作用的保障。制度是靠人执行的,没有监督,没有责任,如同虚设。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监督制度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做得好,其作用才能正常发挥。因此,要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研究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体系。将工作细化,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并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其他各项工作统筹起来研究和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制度。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要客观公正,结果要对社会公开。凡工作不力,或者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三、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务公开的信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两种功能,直接调控功能和间接调控功能。政务公开的信息:一是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法规;二是政府这特殊的职能所能掌握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各种信息指标。这两种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是公众必须执行或遵守的准则,是直接调控;后者是部份公众可能对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再分析,从而推测社会发展趋势而做出的抉择和取向,正确及时的信息指标对社会经济具有间接的调控作用,可以让公众自觉自我调节发展方向,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对和谐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或获取各自所需的信息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才能保证政务公开有效服务经济发展。一是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二是规范的政务公开的形式。规范的公开形式有利于公众的了解,有利于监督。“主动公开”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及时,准确公开,这是政府的义务。三是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同时要对失职人员进行惩戒。四、把政务公开作为促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平台。政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政府在履行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主要职能时发生的行政行为。政府在履行行政行为时所表现的效率和效益,是否符合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政府工作是否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在维护公众利益上是否有所作为,这都要让公众了解、知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要发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工作,必须尊重公众的表达权,只有当公众的表达权受到重视,政务公开促进政府工作的作用,才能真正得到体现。政府还应有一个豁达的胸怀,对公众的表达要正确对待,应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充分重视公众表达的观点,修正政府工作的偏差和不足,让公众“参与”政府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的参与度或满意度,体现政府的工作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政府改进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政府工作只有公开,公众才有表达权,公众有了表达权,才能促进政府工作。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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