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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所等机构申请鉴定。如有问题,可先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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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有问题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买卖合同无约定,只要出卖人取得了前述文件与资料,买受人应当先接受房屋,再要求维修。 房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 (1)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与赔偿损失。 (3)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4)《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于商品房自身质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线不合格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无论时间经过多久,出卖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和建筑建设过程中发现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反映质量缺陷。该站受理举报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已经核实的质量缺陷,将监督责任方制定处理方案并依据方案整改修复;对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市民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赔偿方法是双方协商,经协商不成,市民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市民与责任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责任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赔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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