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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车辆卖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交付之后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是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实际受让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受让人负责。如果车辆已经完成交付,原车主如果不能再使用这辆汽车,也不能从这辆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那么原车主就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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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收益权,不享有权利因此不承担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车辆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移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经责任认定为该方的责任的,一般由移动他人车辆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损坏后果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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