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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降低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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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减少。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经济来源,确实难以支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法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实没有抚养能力的;(4)确实难以支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总之,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而此时首选的方式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增加的数额,当然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法院会对
抚养费的给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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