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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 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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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申请解除黑名单限制。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则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企业吊销未注销的后果: 1、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 3、被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4、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注销并给与罚款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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