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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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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伙作案当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属于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诈骗团伙中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从犯从事不属于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主犯并不知晓的自己负责,主犯不承担。
1、团伙作案会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己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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