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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包含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事项,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
1、公司章程包括的内容有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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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等等。
司法律师说法之十三: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是指公司章程可以采纳公司法的建议,也可以不采纳公司法的建议而另行作出规定。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公司法建议的事项另行作出规定,则公司法的建议性规定就转变成了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在条文中一般以“但”、“可”、“可以”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形式出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建议性规定,按公司法编排顺序罗列,有如下诸多种(又是条文的堆积,非需要者看看标题即可!): 1、对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和增资优先权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对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建议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要包括哪些内容: 1、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2、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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