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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处于法院量刑了的犯罪分子,若是确定自己满足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服役机关的管理人员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管理者若同意此请求,则需要向相关司法机关的转,提交书面的监外执行申请。
具体的监外执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判决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后,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
监外执行程序: 一、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二、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三、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四、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保证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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