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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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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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