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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旧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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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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