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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
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七)专门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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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送达: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无益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法院的无益拍卖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预交保证金:于拍卖前向执行法院预交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拍卖成交的,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和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接受抵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流拍后和变卖前,可以申请或同意接受抵债。 撤回拍卖委托:执行法院在拍卖开始前,遇有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法定情形。 停止拍卖通知:执行法院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恢复拍卖通知: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要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执行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接受抵债。 交付拍卖价款: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补交差价款: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重新拍卖: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价款或者补交差价款,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再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三次流拍后的变买公告: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 拍卖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标的物交付: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 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举报与事实不符通常分为三种情形: 1、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举报人不具有诬陷的故意,而是由于对情况认识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如造成损失,可要求错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一般诬告陷害行为。举报人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如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构成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被诬告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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