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的理解如下:一般来说,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指的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先后顺序,由商标局最终确认商标注册权人...
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的理解如下:一般来说,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指的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先后顺序,由商标局最终确认商标注册权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按照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