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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国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准。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如果没有其他犯罪,办案单位不会在传唤你 二、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 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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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是需要到社区进行矫正的,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社区矫正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 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 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 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开除党籍指对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所施行的党内最高处分。此种处分主要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或者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如有下列情况,应予开除党籍: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紧跟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犯了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如果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对于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考虑开除党籍(参见《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对于涉外活动中,严重违犯党纪国法,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开除党籍(参见《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在经济领域中犯有严重错误,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恶劣的,也应开除党籍(参见《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暂行办法》)等等。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对开除了党籍的人,凡是还可以当干部的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不能当干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改造,帮助他们进步。”党员被开除党籍后,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以后,本人如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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