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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我的观点,:1、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我看来没有对比的基础。2、耕地占用费是比如一个企业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耕地,需要对...
各地方有所不同,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按照《决定》,耕地占用税将施行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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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10;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为了协调各地区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领地区税额标准差别过大,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从2.5元到9元不等。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机场用地;学校、医院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用地、可以免税。 (2)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工厂;公路建设用地,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主管财税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希望以上这些条文能帮到你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时候,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上述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没有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占用园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下列农用地建房和从事其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一、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二、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三、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四、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和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水面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五、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土地的,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上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单位、个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期间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以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上述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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