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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投资后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股东分红,股东仍可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参加分红,并不会因为已经将股权质押就不能参加公司分红了。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此外无其它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是: 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按照实缴的(而不是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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